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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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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館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新北十三行字第1123470476號簽准訂定

一、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以達與民雙向溝通,藉此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有效處理陳情案件,推動文化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時間:每月第一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如未有受理登記時則取消當月辦理。

三、受理名額:以五位名額為限,保留二名額予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原住民民眾預約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受理程序:

(一)採事前預約登記,申請人應於約見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民表一),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親送方式向本館行政組研考人員登記(電話26191313,傳真26195234)。

(二)如當月受理預約登記額滿,則依序順延登記。

(三)本館將於約見三日前告知約見時間、地點、號次、聯絡人及電話,請預約民眾於約見日依號次會談,同一案件申請約見館長之人數以3人為限。

五、凡民眾對本館相關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館長,若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已明確答覆,總計達三次以上,仍一再陳情者。

(三)本館非屬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申請人已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四)陳情案內容複雜且涉及本府多機關權責,需跨局室協調者。

(五)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六)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七)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六、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仍應予以登錄,以利查考;如第三款情形,本業務承辦人應告知申請人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如有第四款情形,應建議陳情人逕行申請「市長與民有約」或文化局「局長與民有約」;如有第五款至第七款,由業務承辦人函覆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七、約見內容應作成會議記錄(如表一),並管制後續辦理情形。

八、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後續辦理情形,應於約見後六日內答復申請人。

九、館長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七日,未能依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館長未能按排定時間約見民眾時,得由館長指定其他主管代為約見,或由本館行政組研考人員通知申請人更改會見日期。

十一、本實施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相關檔案: 館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相關檔案: 館長與民有約申請書(odt)

相關檔案: 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館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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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館長與民有約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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