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場地租借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

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民眾、倡導正當藝文及戶外活動,並維護管理本館各項設施,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及使用人數或坪數如下:

        (一) 館外空間:戶外廣場(六百坪)、鯨背沙丘(含階梯;一百五十坪)、陽光廣場(二千坪)、第二停車場(二百五十坪)、新北考古公園草坪區(一千五百坪)、新北考古公園教

               育演示區(一千一百坪)、新北考古公園部落教學區(八百坪)、新北考古公園狩獵教學區(五百坪)。

        (二) 館內空間:一樓大廳(二百四十坪)、演講廳(一百五十席)、考古塔及時光空橋(五十坪;僅供拍攝)。

三、開放、休館及場地使用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四、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送請本館審查;經本館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依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舉行大型群聚活動者,應於使用前六十日,檢具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附件一)及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附件二),向本館提出申請,並由本館轉送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審核,其餘依前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場地舉辦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五、場地使用完畢,由本館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經使用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辦理活動或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使用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及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使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九、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館同意,並遵守本館所訂相關規範。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館有關規定。

  單位聯絡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2)26191313 #104  承辦人信箱:ak1444@ntpc.gov.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