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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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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以及第十一條:「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相關個人或團體在會議舉行前二日中午前填妥申請表,向市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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