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北文秘字第100003204號簽准辦理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北文秘字第100008529號簽准修改部分條文
一、為推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建構與民眾溝通機制,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辦理時間:每月第一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如未有受理登記時則取消當月辦理。
三、受理名額:以十位名額為限,保留五名額予身心障礙民眾預約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受理程序:
(一)採事先預約登記,由本局秘書室研考人員受理登記。
(二)如當月受理預約登記額滿,則依序順延登記。
(三)本局將於約見前三天前告知約見時間、地點、號次、連絡人、電話,請預約民眾於約見日依號次會談。
五、凡民眾對本局相關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情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若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四)非本局權責案件。
六、案件受理後,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並於約見當日由相關單位派員出席。
七、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後續辦理情形,應於約見後六日內答復陳情人。
八、局長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七日,未能依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