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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類維護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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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藝文中心建築類維護管理情形》

一、  維護管理規定:依據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二、  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一年辦理申報1次。 

()  消防設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每半年1次。 

()  昇降設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檢查維護,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  高低壓電氣設備: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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