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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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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發揮新市藝文中心、新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435藝文特區、美永安生活館及府中15之場地 (以下簡稱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場地者,應依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期程,檢附有關證件、活動計畫書,送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准者,除依新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收各項費用外,應依本局公告之期程,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但因公共益或特殊需要,經本局專案簽准,得於使用前一日,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逾期以棄權

 

三、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扣抵之;如無損害,保證無息退還。

 

四、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使用場地或設備者,除無息退還保證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予退還。如遇可抗之事由致能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政府機關或本局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其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五、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局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均予退還:

(一) 違反法規規定。

(二) 有礙社會善風俗。

(三) 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 曾經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

(五) 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以營為目的之活動。

(六)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 其他經本局認為宜使用。

 

六、場地使用時間,應依收費標準規定之開放時間使用,非經本局同意,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

 

七、申請使用表演場地,續逾三天;申請使用展覽場地續逾三十天。但有特殊事由,經本局核准者,在此限。

 

八、使用場地應實遵守下規定:
 
(一)使用本局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
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
            應先經本局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

 (三)演出前如需排演或預演,必須事前辦理相關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海報、票券、工作
別證印製前,應將樣本送經本局同意始可印製使用。
 (五)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為之。
 
(六)場地出售任何物品,應先經本局同意勸募活動並應取得勸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九、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相關保險、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有關規定。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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