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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物處理辦法與拾得物清冊

樹林藝文中心|拾得物處理辦法

 

一、演藝廳工作人員(含行政及技術人員、前台兼職服務人員、前台志工、因公務於演藝廳工作之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演藝廳內拾獲拾得物報繳處理者,以演藝廳管理權人(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拾得人代表。如拾得拾得物者並報繳處理者非本演藝廳工作人員則為拾得人。

 

二、凡於演藝廳內拾得之拾得物,應送交演藝廳服務台或演藝廳辦公室交由當日值勤人員(下稱演藝廳值勤人員)處理,處理流程如下:

()值勤人員受理拾得物需為其編列序號即將拾得日期、時間、地點、拾得物特徵登錄於「拾得物招領清冊」。若非演藝廳工作人員拾得,需記錄拾得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

()演藝廳對外開放期間(如演出)拾得之拾得物,演藝廳服務台值勤人員應於登錄後立即以現場廣播公告招領。

 

三、拾得物受理後保管與招領流程:

()無主拾得物編號,照相存證並造冊列管。經造冊列管之拾得物由執勤人員保管於演藝廳。

()貴重拾得物:現金、有價證券、判斷其價值超過新台幣500元以上及一切含個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列為貴重拾得物。貴重拾得物保存於演藝廳辦公室內。

()經判斷其價值低於新台幣500元之拾得物,依民法807-1條規定自上網公告日起滿15天後無人認領時,得通知拾得人至演藝廳領回。自通知滿3個月拾得人未領取拾得物,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取得所有權。

()其餘拾得物(含貴重拾得物),自上網公告日起滿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得通知拾得人至本演藝廳領回。自通知滿6個月拾得人未領取拾得物,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取得所有權。

()拾得物若為食品,自拾得隔日無人認領時,得報廢處理。

 

四、拾得物領取作業:

()認領拾得物時,演藝廳值勤人員應與認領人核對物品特徵與拾得時間、地點等細節,並查詢「拾得物招領清冊」上是否有符合條件之物品,確認認領人為拾得物之所有人(下稱失主)後始得將時得物發還。

()失主受領拾得物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拾得物招領清冊」之「領取人」欄位簽名即留下聯絡方式、地址。

()若失主委託他人代為認領(下稱有受領權人),該有受領權人需出示失主委託書及雙方證件正本。

樹林藝文中心|拾得物清冊

拾得日期

拾得物

拾得區域

招領期限

112/09/28

玩具汽車一台

觀眾席A8-7

113/03/28

112/10/07

雨傘一把

傘架未取

113/04/07

112/10/18

藍芽耳機一支

觀眾席A8-30後緣

113/04/18

112/10/18

梳子一把 觀眾席A4-25 113/04/18

112/10/26

舞鞋、絲巾一組

服務台置物櫃

113/04/26

112/11/01

保溫瓶一只

觀眾席A4-18

113/05/01

112/11/04

髮圈一個

觀眾席A4-24

113/05/04

112/11/04

帽子一頂

觀眾席中間座位區

113/05/04

112/11/13

髮簪一只

觀眾席A6-12

113/05/13

112/11/13

梳子一把

 觀眾席A4-4

113/05/13

112/11/13

橡皮擦一只

觀眾席A5-8

113/05/13

112/11/14

鴨舌帽一頂

觀眾席A3-21

113/05/14

112/11/14

2B鉛筆一支

觀眾席A7-2

113/05/14

112/11/17

立可代一支

觀眾席A5-2

113/05/17

112/12/10

好博家會員卡一張

觀眾席A2-30

113/06/10

112/12/16

打火機一個

觀眾席A3-10

113/06/16

112/12/17

護手霜一只

觀眾席A11-14

113/06/17

112/12/24

自動折傘一把

觀眾席A9-10

1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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