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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作業要點」(修正一、二、三、四、六、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表演藝術之國際能見度,協助本市表演藝術團體及個人受邀至國外及大陸地區演出,宣揚表演藝術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資格如下:
(一)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三、申請本補助項目,以接受國外政府機構、國際藝術節慶邀請或其他文化交流之活動為限。
四、每年度分三期受理申請及審查之時間如下:
 (一)每年一、二月開放申請,三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五、六、七、八月執行之計畫。
 (二)每年五、六月開放申請,七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九、十、十一、十二月執行之計畫。
 (三)每年九、十月開放申請,十一月召開審查會,受理次年一、二、三、四月執行之計畫。
   申請計畫應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執行完畢。
五、申請本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1.本局國際藝術交流補助申請表。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演出簡介。如:曲目、舞碼、劇情大綱等。
5.演出者(單位)簡歷資料。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7.三年內演出之相關成果資料。
(二)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團體申請者,應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六、申請本補助文件之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送件: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申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
(二)專人送達:收件時間以本府收件章戳為憑。
七、本補助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局組成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九、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者所接受邀請演出之國際性及計畫內容之創作性、專業性、品質、經費編列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建議補助金額。
十、申請本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申請者有前案逾期未結。
(二)同一活動計畫,業經本局補助。
(三)申請者同一年已獲二次補助。
十一、申請本補助之結果,於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通知。
依本要點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項補助之金額,其總和未達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以各該審定金額補助之;如所有審定補助個案之補助金額,其總和逾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依個案審定金額佔所有審定補助個案補助金額之總和比例核發之。但相關補助金額依新北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二、本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經本局補助者,應負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十三、本補助之考核及評鑑方式如下:
(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三)本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二份,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
十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本局對於受補助者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製權利。
十五、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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