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82年1月19日核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文貳字第097310946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文貳字第099200482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文貳字第1012005665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文綜字第1012036841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績優文化人士,且有急難情況需要者。其中:
(一)績優文化人士:係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急難情況:係指績優文化人士個人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同一事由,每人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每人接受補助最多以二次為原則。
四、補助金額及方式:
(一)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領款前,檢送收據至部,俾憑撥款;收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程序:
(一)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並附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函送本部。
(二)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2.國內藝文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3.各級學校校長、文化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
(三)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得主動提案辦理。
六、審議作業:
(一)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二)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本部就特殊或時效性及同一事由之補助金額不逾新臺幣壹拾萬元者,得逕由業務單位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辦理。本部首長核定辦理。
文化部網站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