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中15建築類維護管理情形
一、維護管理規定:
依據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二、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1. 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2年辦理申報1次。
2. 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113年8月22日。
(二)消防設備:
1.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每半年1次。
2. 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114年4月16日。
(三)昇降設備:
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檢查維護,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1. 本館電梯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次,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有限期限至115年2月15日,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4年4月7日。
2. 本館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5日前檢查,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有限期限至114年12月24日,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4年4月7日。
(四)高低壓電氣設備:
1. 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3年12月2日,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
2. 本館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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