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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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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中15建築類維護管理情形

 

一、維護管理規定:依據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二、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1.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2年辦理申報1次。

 

2.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111年12月20日。

 

()消防設備: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每半年1次。

 

2.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112年11月16日。

 

()昇降設備: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檢查維護,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1.本館電梯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次,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有限期限至114215日,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3年2月6日。

 

2.本館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5日前檢查,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有限期限至113年1224日,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2年11月9日。 

 

()高低壓電氣設備:

 

 1.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2年6月5日),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

 

2.本館檢查維護頻率為每月1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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