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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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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板橋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及府中15。
第三條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 
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一至附表五。
第四條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核准,免收各項費用:
一、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本局共同主辦活動。
二、受本局補助之藝文活動。
三、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
四、由本局協辦活動者,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及其所屬團隊之藝文成果展演,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之七十五。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五:(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明
 放映廳 (一二九席/含十席可移動式座位)    上午場次 四千元  一萬元   

 一、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除全日場次以一日計,不足一日以一日計外,其他場次以三小時計,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

(一)全日場次:九時至十八時。

(二)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三)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四)晚間場次:配合館舍開放時間及常態放映場次,本時段暫不開放。

二、場地不提供錄音及錄影器材。

三、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四、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        

下午場次 五千元 
晚間場次  六千元 
預排演(每場次)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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