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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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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民國102年9月26日公發布)
 

第1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文化人才之培訓、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與推展及其他文化發展等事項。
二  藝術展演科: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藝術展演之獎助與輔導、藝術教育之推動與辦理及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促進等事項。
三  藝文推廣科:社區藝文環境、資源與活動之規劃、推廣、公共藝術與文學之推廣及其他有關藝文推廣等事項。
四  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及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五  文化設施科:眷村文化環境管理與活動之規劃、推動、藝術家駐村規劃與管理、文化設施之設置、輔導及其他有關監督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博物館及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11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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