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民國102年9月26日公發布)
第1條 |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3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
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文化人才之培訓、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與推展及其他文化發展等事項。 |
二 |
藝術展演科: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藝術展演之獎助與輔導、藝術教育之推動與辦理及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促進等事項。 |
三 |
藝文推廣科:社區藝文環境、資源與活動之規劃、推廣、公共藝術與文學之推廣及其他有關藝文推廣等事項。 |
四 |
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及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
五 |
文化設施科:眷村文化環境管理與活動之規劃、推動、藝術家駐村規劃與管理、文化設施之設置、輔導及其他有關監督等事項。 |
六 |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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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5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6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7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8條 |
本局下設博物館及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9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10條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
第11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12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第13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第14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