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提高藝術創作及欣賞水準,辦理各項展覽供各界欣賞,並為維持展覽品質,充分利用現有展覽場地,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供美術界申請展覽之依循。
展覽類別:國畫、書法、水彩、篆刻、版畫、油畫、工藝、雕塑、視覺設計、攝影等適合在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出之藝術作品(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
欲申請雲林縣政府115年度展覽場館檔期者,需使用「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格式,
請於114年6月2日(一)前向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詳細請詳閱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或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