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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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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拍攝申請

媒體拍攝申請

一、本表適用於媒體因拍攝所需而提之申請,或於拍攝7工作日前向「新北市協拍中心」申請(02)8965-8177申請者如同意以下規定事項,

       請於7個工作日前填寫好本表,emailau7808@ntpc.gov.tw並以電話確認(02)2621-2830237吳先生

       其他拍攝用途請依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辦理。一般拍攝(錄影)、婚紗拍攝、扮裝拍攝規範請點我

二、申請資格:

凡中華民國立案之影視製作業、傳播業、國際具公信力之製作團隊、就讀國內外大專院校學生拍攝有關本館管轄之場景,

或借用本館管轄之設施、財產,且拍攝題材非涉及政治、宗教、裸露相關,其拍攝場景及拍攝內容有助於提昇本館形象,

並經本館同意者,得依注意事項申請拍攝。

三、拍攝內容不當而有損本館形象者,或與提供之計畫/腳本不符者,本館得拒絕申請或中止拍攝。

四、拍攝前:建議先行場勘,場勘若需要館方人員隨同協調,請於至少3天前提出。

五、拍攝期間:

1.入場前請持同意拍攝申請表予現場服務人員,待確認後再行進場。

2.因古蹟年久脆弱,請善盡保存與維護之責,如有違法情事須自負相關責任。

3.博物館內(包括戶外)全面禁菸,請務必提醒現場拍攝人員。

4.請勿影響觀眾參觀動線,若需淨空場地,建議於「休館日」或「閉館時間」進行拍攝。

5.請勿於拍攝期間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以及散發廣告、傳單、宣傳品、手舉宣傳牌等行為。

6.嚴禁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拍攝時若損毀公物,須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7.拍攝完畢後請自行將垃圾帶走。

8.拍攝室內場景、大型車輛入場時間:

       1)休館日:每月第一個週一(倘遇國定假日或補假日順延一日)9:30-18:00

       2)非休館日:週一至週日(須於9:30前離場)

六、拍攝完成後之結案事項:藉由本館所拍攝取得之影片、照片者,應本著平等互惠精神,同意協助相關合作宣傳活動,

      或無償提供拍攝花絮及部分影片片段,作為本館非營利宣傳使用。

1.須於所有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首或片尾顯示本館之正式名稱及圖像標誌。若因作品性質(如廣告、MV規格所限)無法顯示者,不在此限。

2.得於拍攝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供本館取景相關側拍紀錄照片,並於首次公開前一個月,無償提供本館部分成品或30秒影片片段,以作為本館非營利宣傳及結案留存使用。

3.未能如期辦理結案者,本館有權暫停該申請單位之協拍案件服務至結案完成。

 

●申請表單請由本人親簽並蓋章後回傳

●請將拍攝腳本附上

相關檔案: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媒體拍攝申請表

相關檔案: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媒體拍攝申請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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