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館: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二)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三)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
二、開放檔期: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116年7月至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1)。
(二)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116年7月至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2)。
(三)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116年7月至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3)。
(四)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116年7月至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4)。
三、檔期申請說明:
(一)申請資格
1、年滿18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文化性活動資格者。
(二)申請內容
1、申請人舉辦之活動節目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局各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等表演場地之服務功能。
2、申請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他類似形態之活動。
(三)申請資料(請備齊下列資料,缺一不可)
1、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檔期審查申請書1份(附件5)。
2、檔期審查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申請表1份(附件6)。
3、場地使用切結書1份【使用日期免填,待核定後補】(附件7)。
4、使用收費計算表1份【使用日期免填,待核定後補】(附件8)。
※試算用,正確金額以公文核定為準。
5、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團隊申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個人名義申請: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活動節目企劃書1份。
7、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影音資料1份(影音資料如錄影或有聲資料,以3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請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及地點,並節選5分鐘以內之精華片段,檔案大小限制為1gb以內)。
請提供電子檔,或上傳至雲端,並務必依申請場地提送:
(1)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前往上傳表單(另開新視窗)
(2)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前往上傳表單(另開新視窗)
(3)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前往上傳表單(另開新視窗)
(四)受理申請時間:115年8月10日起至9月11日止。
※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指定收件地址。
(五)收件地址:
1、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220201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新北市藝文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演奏廳租借申請」。
2、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242028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新莊文藝中心演藝廳租借申請」。
3、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238007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8號,樹林藝文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租借申請」。
(六)補件規定:申請資料未齊者予以補件,請於通知日起7日內補件;未於時限內補齊者,予以退件。
(七)檔期申請暨節目審查:
由本局及學者專家3至5人組成「表演場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事宜。各場地檔期採分開審查制,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八)原申請企劃內容變更:
1、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而無故取消檔期者,停止受理下次檔期申請一次。
2、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及演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局得視異動情形召開審查會。
3、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審查會議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7個工作天內辦理異動手續;審查未通過者,其申請檔期由後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九)收費標準: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於109年3月18日公告施行,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依該標準辦理(附件9)。
(十)場地管理規定:
請遵照「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附件10)及本局相關規定。
(十一)洽詢電話:
1、申請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02)2253-4417分機205許小姐。
2、申請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02)2276-0182分機322許小姐。
3、申請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02)2682-0035分機17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