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地方文史工作者針對本市地方文史進行調查及研究之出版,使民眾增加對本市文化與地域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三、補助範圍:本市地方文史調查、紀錄及研究之出版等工作。
四、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文史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五、申請資格:凡從事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皆可送件參加甄選。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六、申請期間:自115年8月4日至115年11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申請方式:
(一)郵寄:需以掛號逕寄至「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請於信封上註明「地方文史工作出版計畫補助案」字樣。
(二)親自送件: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親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八、申請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10份、電子檔1份):
(一)補助經費申請表(置於計畫書首頁,附件1)。
(二)補助款聲明書(附件2)。
(三)詳細計畫書:須含計畫名稱、計畫緣起、指導單位、申請者、辦理時間、辦理進度、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無須膠封(附件3)。
(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4)。
(五)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工作出版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
(六)已立案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人為個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1份。未申請立案團體請以個人名義申請,否則視為資格不符。
九、徵件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7日內(含)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資格不符,不予審查。
(二)計畫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局遴聘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就申請者所提詳細計畫書進行個別審查。申請者須於會議中進行5分鐘簡報,簡報分數將列入審查成績計算。審查會議日期另行通知。
(三)計畫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對地方文史工作之直接或間接影響層面。
2、申請者過去從事地方文史工作之績效與品質。
3、申請者過去執行本補助案之情形。
4、計畫所列經費之評核。
(四)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經本局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應於本局通知後7日內(含)提送修正計畫書,並依委員意見修正,經本局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計畫。
十、期中審查:請於116年8月31日前提送「樣書」(PDF電子檔1份)至本局審查,由本局遴聘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後彙整意見供受補助者參考,經本局備查後,方可進行印刷作業。
十一、結案及核銷:本計畫以核定日為簽約日,執行期間為簽約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不得保留至下一年度。請於結案期限前檢具以下成果專書與文件至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與補助款撥付事宜:
(一)成果專書30份(含PDF電子檔1份)。
(二)執行報告(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1份)。
(三)成果專書摘錄(PDF電子檔1份)及授權書。
(四)補助款聲明書。
(五)支出原始憑證。
(六)補助經費預決算對照表。
(七)領據或收據(附存摺封面影本)。
十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確實執行核定補助之計畫,如變更內容或執行期間,應書面具明理由申請,經本局審查核定後方可辦理變更;必要時,本局得依變更情形酌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者如因故無法執行提案計畫,應於本局所定結報期限前,敘明理由函報本局。
(三)本局將進行查核,其結果納入未來申請參考。查核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以及有無依規定辦理請款、繳交成果資料。
(四)考核若發現重大問題,經本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者,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重新檢討補助額度或廢止補助,並列為未來申請審核參考。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者執行補助計畫須投入自籌經費,自籌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本局補助項目為本案相關成果專書撰稿費、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校對費、審查費、封面(底)設計費、印刷費及有聲書出版等相關費用;不支付例行性人事費與設備費。
(二)全案預定補助總經費為新臺幣100萬元整(含團體及個人組),每案補助金額上限20萬元。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核定補助名額與經費。
(三)受補助者須於本局所定結報期限前,提出成果專書及執行報告,向本局辦理經費結報,並由本局一次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