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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114年7月至12月演藝廳及演奏廳檔期開放申請

事由: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114年7月至12月演藝廳及演奏廳檔期開放申請

一、場館: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二)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三)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

二、開放檔期: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1. 演藝廳:114年7-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1)。 2. 演奏廳:114年7-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2)。

(二)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114年7-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3)。

(三)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114年7-12月開放可申請檔期(請參閱附件4)。

三、檔期申請說明:

(一) 申請資格

1. 年滿18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 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文化性活動資格者。

(二) 申請內容

1. 申請人舉辦之活動節目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局各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等表演場地之服務功能。

2. 申請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他類似形態之活動。

(三) 申請資料(請備齊下列資料,缺一不可)

1.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檔期審查申請書1份(附件5)。

2. 檔期審查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申請表1份(附件6)。

3. 場地使用切結書1份,使用日期免填,待核定後補(附件7)。

4. 使用收費計算表1份,使用日期免填,待核定後補(附件8)。

5.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團隊申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個人名義申請: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活動節目企劃書1份。

7. 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1份(3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及地點。影音資料請節選精華片段5分鐘以內,檔案大小限制為1GB以內)。  

請提供電子檔,或上傳至雲端,路徑如下,請務必依申請場地提送:  (1)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演奏廳:上傳路徑(另開視窗)  (2)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上傳路徑(另開視窗)  (3)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上傳路徑(另開視窗)

(四) 受理申請時間:113年8月16日起至9月16日止。 ※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指定收件地址。

(五) 收件地址:

1.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220201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新北市藝文中心收。

2.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242028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收。

3.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238007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8號,樹林藝文中心收。

(六) 申請資料未齊者予以補件,請於通知日起7日內補件,未於時限內補齊者則予以退件。

(七) 檔期申請暨節目審查:由本局及學者專家3至5人組成「表演場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事宜,各場地檔期採分開審查制,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八) 原申請企劃內容變更

1. 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而無故取消檔期者,停止受理下次檔期申請一次。

2. 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及演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局得針對異動情形召開審查會。

3. 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7個工作天內辦理異動手續;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所申請檔期,由後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九) 收費標準: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於109年3月18日公告施行,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將依據辦理(附件9)。

(十) 洽詢電話:

1. 申請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02)2253-4417分機205許小姐。

2. 申請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02)2276-0182分機323林小姐。

3. 申請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02)2682-0035分機17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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