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演藝團體應於每年12月25日前,將登記證及演職員名冊送執行機關辦理查驗。」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訂於114年10月27日至12月25日,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時段為休息時間),辦理演藝團體查驗,依下列辦理方式擇一辦理:
負責人親自辦理:
請攜帶演藝團體印章、負責人印章、原登記證正本、新北市演藝團體登記證查驗確認書,於本局藝術展演科(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3樓)(新板藝廊) 辦理現場查驗。
委託他人辦理:
請攜帶演藝團體印章、負責人印章、委託書(需負責人及受委託人蓋印)、原登記證正本、新北市演藝團體登記證查驗確認書,於本局藝術展演科(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3樓)辦理現場查驗。
郵寄辦理:
請填妥新北市演藝團體登記證查驗確認書,與演藝團體登記證正本,以郵寄予本局進行查驗。回郵領取者於申請時,檢附a4牛皮紙信封附貼45元掛號郵資,本局以郵寄方式寄送回登記證;自領者須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明前往本局領取。
二、新北市演藝團體登記證查驗確認書、演職員名冊,需蓋負責人私章及團章,團章、私章為立案申請時之登記章,若有登記章印鑑變更則為變更後登記章;若更新演職員名冊,團員為未成年者,需另繳法定代理人入團同意書。
三、本局宣導「性別平等從你我做起」,你我共同協力來成就性別平等的友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