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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進場團隊防疫規範

一、 說明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公告,國內疫情已趨緩且穩定控制,文化部宣布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放寬各場域防疫管理措施,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將依據文化部11月11日公告修正「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調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防疫規範。(下載附件1)。

二、適用館舍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
(二)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
(三) 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四) 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

三、適用對象

(一)無觀眾演出之團隊:除已依本局規定取得檔期團隊外,其無觀眾之場地申請需求應依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申請須知」辦理。
(二)有觀眾演出之團隊:已依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樹林藝文中心演藝檔期開放申請取得檔期者。

四、場館防疫規定 

(一) 開放觀眾入場之演出,觀眾席採全席入座,團隊需自行規劃票圖並經場館同意。

(二) 採索票之場次,票劵之數量依座位數規畫數量發放。

(三) 觀眾可採自由入座,避免喊口號,並遵守場館相關規範。

(四) 演職人員出入口通道,應依各館舍之動線規劃進場。

(五) 適用館舍工作期間內,全面禁止飲食,若有用餐需要,應於館舍指定地點用餐,並配合該空間容流人數限制。

(六) 化妝間可梳化及休息,不可飲食及交談。

(七) 演出進行中,演職人員可進觀眾席,演出全程現場開放觀眾上臺獻花、探班致意及散場、交流座談會及簽名合照。

五、團隊配合事項及相關人員管理與健康監測

(一)表演團隊:配合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場館應於表演  團隊前10日完成風險評估,請申請團隊應預留配合下列措施及備齊下資料。

1. 進館前三日提供全數演職人員名單,造冊文件需提供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繫方式,前述資料僅供未來疫調及聯繫使用。
2.已實施快篩、PCR檢測或有疫苗接種紀錄逾14日的表演者,可於演出時不佩戴口罩(快篩、PCR檢測者,至少每7天再進行1次快篩、PCR檢測);如使用家用快篩試劑者,需於試劑樣本上標註測試者姓名、測試時間,並拍照予團隊造冊,應於入館首日提供上述資料佐証。(如其他工作者也需脫口罩工作,應比照辦理)
3.如有演出身體接觸場次,應獲演出人員本人確定同意及取得其書面簽字切結。(下載附件3)。

4.借用期間可梳化及休息,但不可於館舍內用餐,若有用餐需要,應事先申請並於本館指定地點用餐,並配合該空間容流人數限制。場館內除必要性飲水外,非演出時之演職人員應全面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
5.借用團隊須指派一名主管人員擔任防疫負責人,配合執行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人員管理及健康監測,防疫政策及風險管理。
6. 請自備對講系統Intercom及其他所有穿戴裝置,團隊間不可共用穿戴、互動及觸控式器具。
7. 場館室內室外及週邊所屬場地全面禁煙。
8. 申請列冊人員應包含團隊及所有協力廠商成員,造冊名單不得任意自行變換更替。
9. 團隊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規定辦理,並應隨時監測健康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接觸確診者等情形,應詳實告知館方,不得隱匿。
10. 新北市各篩檢站提供免費篩檢。

六、其他

(一) 為團隊安全,建議申請單位應考量投保相關參與人員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有關法令者,場館可依規定立即制止繼續使用,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款或沒入保證金。
(三) 各申請使用團隊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詳實提供所有資料,並負法律責任。
(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保有隨時修正、補充、更動、取消、解釋部份或全部之權利。
(五) 因疫情變化較難掌握,現階段防疫措施均仍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新北市政府訂定,如有任何更新,將滾動式公告調整。

附件2.防疫名冊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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