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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申請須知

 一、 說明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8月21日宣布自8月24日起,維持二級警戒,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特依據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訂定本須知提供專業表演團隊於本市所管表演場館,申請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以減低疫情對團隊之衝擊,陪伴表演藝術團隊度過難關。

二、 適用期間:110年8月24日起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期程)
三、 適用對象

(一) 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設立之演藝活動團體及實際從事表演藝術活動之個人。前述團體或個人曾具有公開演出或作品發表經驗,並確因演出或發表活動,有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空間需求者。
(二) 以本年度已獲本局及所屬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藝中心及樹林藝文中心檔期使用資格或已獲本局本年度補助核定於前述場地演出者,因受影響致延期、取消演出之立案表演團隊、個人為優先申請對象(全國各級學校及所屬社團不受理申請),惟申請之場地不須與原獲得演出檔期之場地相同。

四、適用場地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
(二)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
(三) 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四) 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

五、團隊配合事項及相關人員管理與健康監測

(一) 各場館依其空間設容留數。
(二) 表演團隊:配合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場館應於表演  團隊前10日完成風險評估,請申請團隊應預留配合下列措施及備齊下資料。

1. 進館前三日提供全數演職人員名單,造冊文件需提供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繫方式,前述資料僅供未來疫調及聯繫使用。
2. 已實施快篩、PCR檢測或有疫苗接種紀錄逾14日的表演者,可於演出時不佩戴口罩(快篩、PCR檢測者,至少每7天再進行1次快篩、PCR檢測);如使用家用快篩試劑者,需於試劑樣本上標註測試者姓名、測試時間,並拍照予團隊造冊,應於入館首日提供上述資料佐証。
3. 如有演出身體接觸場次,應獲演出人員本人確定同意及取得其書面簽字切結。
4. 借用期間可梳化及休息,但不可於館舍內用餐,若有用餐需要,應於本館指定地點用餐,並配合該空間容流人數限制。場館內除必要性飲水外,非演出時之演職人員應全面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
5. 借用團隊須指派一名主管人員擔任防疫負責人,配合執行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人員管理及健康監測,防疫政策及風險管理。
6. 請自備對講系統Intercom及其他所有穿戴裝置,團隊間不可共用穿戴、互動及觸控式器具。
7. 場館室內室外及週邊所屬場地全面禁煙。
8. 申請列冊人員應包含團隊及所有協力廠商成員,造冊名單不得任意自行變換更替。
9. 團隊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依文化部「藝文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規定辦理,並應隨時監測健康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接觸確診者等情形,應詳實告知館方,不得隱匿。

六、辦理期程:實際可申請日期及時段請洽各場地聯絡人可用檔期時段,並以週間時段為主。
七、申請手續

(一) 申請時間及對象

即日起收件即受理,將依收件順序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將以E-mail通知,申請者至少須於使用前10天辦理申請手續,並於借用日前3日內完成繳費並辦理技術協調會。

(二) 應備文件

1.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申請表暨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2. 團隊或申請人簡介,團隊應含立案登記證明,個人應含相關演出、作品發表證明。
3. 依據「五、團隊配合事項及相關人員管理與健康監測」各項規定所提交之証、書表文件。
以上資料請備妥一式1份及電子檔。
申請資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時補件,逾時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 送件方式及聯繫窗口

1. 申請新北市市藝文中心演藝廳:

(1) 電子郵件寄送:AC9184@ntpc.gov.tw
(2) 掛號郵寄或親送: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新北市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信封請註明「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排練、攝/錄影、錄音等使用申請」。郵戳為憑。
(3) 聯繫窗口:02-29509750 分機103 莊小姐。

2. 申請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

(1) 電子郵件寄送:AN4741@ntpc.gov.tw
(2) 掛號郵寄或親送:22042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新北市藝文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排練、攝/錄影、錄音等使用申請」。郵戳為憑。
(3) 聯繫窗口:02-22534417 分機127 盧小姐。

3. 申請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1) 電子郵件寄送:AH4512@ntpc.gov.tw
(2) 掛號郵寄或親送: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收,信封請註明「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排練、攝/錄影、錄音等使用申請」。郵戳為憑。
(3) 聯繫窗口:02-22760182 分機323 王小姐。

4. 申請樹林藝文中心:

(1) 電子郵件寄送:AO8450@ntpc.gov.tw
(2) 掛號郵寄或親送:23847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8號,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信封請註明「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排練、攝/錄影、錄音等使用申請」。郵戳為憑。
(3) 聯繫窗口:02-26820035 分機18 陳小姐。

八、 審核方式及內容

(一) 計畫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並以原訂演出作品、節目為優先。
(二) 申請書將由承辦單位進行審核,審核標準以「防疫措施完整可靠」、「資料詳實正確」、「防疫安全」、「承辦窗口收件順序」、「使用目的」和「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考量。
(三) 各場館將依疫情發展、防疫政策需要及其他政策變更等,保有場地變更及借用決定權。

九、 申請及使用規範

(一) 依「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收取場地及各項使用費計算。
(二) 各場館申請使用時段數及類別說明如下(若有特殊事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每團隊或單位每次至多3個時段,並須為連續時段(戲劇、舞蹈、傳統戲曲類、音樂類),且以連續時段為原則。
2.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奏廳:每團隊或單位每次至多3個時段,並須為連續時段(音樂類),且以連續時段為原則。
3.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每團隊或單位每次至多3個時段,並須為連續時段(戲劇、舞蹈、傳統戲曲類、音樂類),且以連續時段為原則。
4.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每團隊或單位每次至多3個時段,並須為連續時段(戲劇、舞蹈、傳統戲曲、音樂類),且以連續時段為原則。實際核准時段以審核結果為主。

(三) 使用場地因填寫切結書。場地使用完畢,由各場館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要求賠償。
(四) 如因防疫規範及政策改變,或因本府政策變更或其他因疫情所致之   不可抗力事件,借用應取消並由本局辦理退費。
(五) 場地使用應遵循場館規範,相關內容請依據「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六) 因疫情變化較難掌握,現階段防疫措施均仍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新北市政府訂定,如有任何更新,將滾動式公告調整。

十、 使用團隊權利與義務

(一) 使用團隊應於申請時一併提供提供技術需求表及其他相關設計圖予場館,並由館方確認是否須召開技術協調會以確認相關協助事項。
(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使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辦理,應至少於場地使用日5日前通知本局取消。

十一、 其他

 

(一) 為團隊安全,建議申請單位應考量投保相關參與人員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有關法令者,場館可依規定立即制止繼續使用,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款或沒入保證金。
(三) 各申請使用團隊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規定詳實提供所有資料,並負法律責任。
(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將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保有隨時修正、補充、更動、取消、解釋部份或全部之權利。

相關檔案: 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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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表演場館」排練、攝/錄影、錄音、直播等使用申請須知(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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