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分類: 藝術展演科
一、凡團址設在新北市之演藝團體均得申請在本市設立演藝團體登記。
二、申請人即為該團之負責人,負責人負責向本局辦理立案登記、變更登記與註銷登記;若因故未能親自辦理,應寫具委託書委託受委託人全權負責辦理,團員中如有18歲以下之團員,需檢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如需詳情或欲索取申請書表,請查閱「網路e櫃檯」網站→搜尋「演藝團體申請」,或電(02)29509750分機102洽本局藝術展演科王小姐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