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分類: 文化發展科
一、街頭藝人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新北藝文團體資訊網(網站請點此,另開視窗)註冊會員帳號,登入後於網頁點選「街頭藝人」>「申請成為街頭藝人」辦理申請。
(二)現場申請:於工作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由申請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有委託同意書)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繳交申請相關文件及照片。
二、街頭藝人申請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十六歲以上取得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籍人士,或年滿十六歲以上於中華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取得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者。
三、街頭藝人申請費用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費用新臺幣200元。
街頭藝人證期滿者得向本局重新申請,並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本標準所定費用免予收取。
四、街頭藝人申請費用及繳費方式
申請費用:新臺幣200元。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費。
繳費方式:超商繳費、ATM轉帳、信用卡繳費。
五、街頭藝人證使用期限
2年。期滿者得向本局重新申請,並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
六、街頭藝人展演場地
本市展演場地,可至新北藝文團體資訊網 (網站請點此,另開視窗)之「街頭藝人」>「展演空間申請」項下查詢。
凡持有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任一縣市之街頭藝人證,皆可依各場地管理規定申辦展演活動。
七、街頭藝人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
登記證申請窗口:新北市街頭藝人工作小組,電話(02)29603456分機4628。
相關業務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電話(02)29603456分機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