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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推行文化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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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市公私立文化單位,各項藝文活動推展及行政業務運作,培養愛好文化藝術且具服務熱誠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以促進文化服務績效,提升文化服務品質。

 貳、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市各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

 肆、計畫內容:
  一、志願服務計畫訂定及核備:
   (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所屬單位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並將計畫函報文化局備查。
   (二)經政府立案之團體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並將計畫函報文化局備案。
   (三)運用單位應配合文化局填報各式志願服務成果資料。
  二、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資格:年滿十六歲,具服務熱忱者。
   (二)召募:每年由社會局彙整本府各單位需求,定期辦理一次聯合召募,各運用單位如有特殊需求,得自行辦理召募。
   (三)面談:召募後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擇期分別辦理面談。
  三、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為提昇志工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所運用之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二)志願服務人員基礎訓練(6小時)應有以下課程: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2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三)志願服務人員特殊訓練(6小時)應有以下課程:
    1.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2小時
    2.文化藝術概論或藝術欣賞相關課程:2小時
    3.溝通藝術或導覽技巧相關課程:2小時
    4.視服務項目自訂之主題課程(如:文史、古蹟、美術、陶藝、考古、生態、圖書館等)。
    前述特殊訓練課程以強化文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服務環境為主,由各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課程,並得依實際服務需要增加訓練時數。
   (四)實習: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之志工,由運用單位分派實習服務,實習時數為40小時。
   (五)授證:受訓完成且實習期滿之志工,得頒發志願服務證及本府志願服務結業證明書。
  四、志願服務人員輔導及管理:
   (一)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辦理及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二)運用單位對於志工管理、輔導及運用方式依據「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辦理。
   (三)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並依「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申請暨使用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四)運用單位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為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五)志工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依據衛生福利部「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
  五、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及義務:
   (一)福利:
    1.為保障志工權益,新進志工完成訓練後,運用單位於實習前應予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且受有服務紀錄冊,且持續服勤者,應享有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2.運用單位得依實際志工服務需要,酌發交通費及誤餐費。
    3.運用單位得斟酌該單位現有之福利措施給予優惠。
  (二)義務:
    1.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及運用單位訂定之各項規章。
    2.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3.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4.妥善保管及使用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及榮譽卡。
    5.妥善使用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各項資源。
  六、考核及獎勵:
   (一)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並予以獎勵,文化局得就前述之服務績效優良者,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活動。
   (二)服務於新北市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文化局得就其特殊貢獻或績優事實,頒發獎狀表揚之。
   (三)文化局得對新北市推展志願服務之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並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伍、經費:
  辦理志願服務所需之相關經費由各機關及其運用單位依實際情形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包含:
  一、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各機關及其運用單位依每年度新進志工人數與需求編列基礎與特殊訓練相關費用。
  二、志願服務工作會報:各機關及運用單位召開志願服務工作相關會報所需費用。
  三、志願服務評鑑:各機關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所需費用。
  四、其他因推行志願服務工作所需經費。

 陸、本計畫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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