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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開發範圍涉及考古遺址,後續如有開發建築行為時,應如何辦理有關遺址施工監看、列冊追蹤或搶救發掘?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分類: 文化資產科

 

一、施工監看:  

(一)「施工監看」與「較嚴格的施工監看」之區別:   

1.施工監看:採重點式的監看。   

2.較嚴格的施工監看:採全天候的監看。  

(二)開發單位應委託符合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或第5條資格之考古學者專家或專業機構,於施工過程中監看。  

(三)開發單位需送監看人員學經歷予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四)施工監看過程中如發現文化層,監看人員會通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處理。  

(五)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會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會勘後,得採取下列措施:   

1.停止工程進行。   

2.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3.進行搶救發掘。   

4.施工監看。   

5.其他必要措施。

 

 

二、列冊追蹤:  

(一)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7條規定,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之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新北市政府處理。  

(二)開發單位需委託考古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提出調查評估報告送本局審查。  

(三)若無涉及遺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會函復同意備查並請該單位依報告建議事項辦理。  

(四)若涉及遺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會提送新北市政府遺址審議委員會審查,並函復該單位依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三、搶救發掘:  

(一)開發單位於開發過程中發現疑似遺址,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委託考古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  

(二)調查結果評估該遺址確有文化層存在,並經本府遺址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需進行搶救發掘,開發單位需委託考古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搶救發掘。  

(三)搶救發掘完畢後,開發單位即可進行開發工程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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