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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隊設定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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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凝聚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之 團隊共識,促進服務績效,提升服務品質,以積極推動各項文教活動,特訂定本原則。

 貳、組織與職掌
 二、志工隊成立之目的,為培養愛好文化藝術且具服務熱誠之志工,協助本局各項藝文活動之推展暨行政業務之運作。
 三、為發揮志工隊分工精神,置隊長、副隊長各1人,下設「文化資產組」、「美術導覽組」、「演藝廰組」、「公共藝術組」、「府中15」、「435藝文組」、「坪林茶博組」及「樹林藝文中心組」,共8組。各組置組長1人,並視需要於組內置若干幹部,其餘人員均為隊員。各組由本局指派督導人員1人,督辦相關行政事宜。 (詳志工隊組織架構圖)。
 四、幹部產生方式如下:
(一)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
(二)副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之。
(三)各組組長:由各組組員並推選之,其任期與隊長同,各組內之幹部由組長自行遴任。
 五、幹部職責如下:
(一)隊長:隊長承本局交付之任務,督導隊務,負責召集與主持各項會議,溝通協調志工隊與本局間各項事務,擬定志工隊年度運作計畫,協調8組運作事宜,負責專案活動或臨時交辦事項人力調配事宜。
(二)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負責督導年度隊務工作執行事宜。
(三)文化資產組組長:排定導覽輪值班表,調配組內人力支援文化資產科臨時性業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局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四)美術導覽導組組長:排定藝廊輪值及藝術展演科活動支援班表,調配人力支援藝術展演科暨其他美術導覽相關臨時性任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局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五)演藝廳組組長:排定演藝廳輪值班表,調配人力支援藝術展演科臨時性任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局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六)公共藝術組組長:排定公共藝術導覽、調配人力支援文化設施科臨時性任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局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七)府中15組組長:排定府中15輪值及文化發展科活動支援班表。
(八) 435藝文組組長:排定435藝文輪值及文化設施科活動支援班表,調配人力支援文化設施科暨其他美術導覽相關臨時性任務,彙整組內考核資料,宣達年度計畫、本局政策和活動訊息,配合隊長調配專案支援人力,協調組內各項工作。
(九)坪林茶博組組長:協助志工完成排班表及支援文化發展科臨時業務、各組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並傳達館內最新資訊,且隨時反應志工意     見,必要時,召開會議,規劃或檢討小組活動內容或服務狀況。
(十)樹林藝文中心組:排定樹林藝文中心輪值、安排調度支援人力,彙整局內考核研考資料及協助志工活動聯繫。
 六、各組除組務工作外,須負責研修、文宣、活動等相關隊務,分工方式及人力運用計畫由隊長、副隊長及7組組長開會決議並公布之。
 七、志工隊視需要,得聘請顧問1至3人,提供諮商服務。顧問人選由隊長就下列條件聘請,其任期與隊長同。
(一)志工隊歷屆卸任隊長或幹部。
(二)對本局或志工隊有重大貢獻之志工。
 八、幹部出缺處理原則:
(一)隊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副隊長擔任。
(二)隊長與副隊長於任期內同時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隊長一職由8組組長推選1人擔任。
(三)副隊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隊長重新遴選1人擔任。
(四)各組組長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該組組員重新推選1人擔任。
(五)各組內幹部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該組組長重新遴任。

 參、任務與分工
 九、主要工作內容:
(一)隊務工作:
1.研修:統籌本隊各項會議及紀錄,彙整並製作各組時數及考核資料、填報各類調查表及統計報表。
2.文宣:志工隊各項資料建置、維護與歸檔,寄發開會及活動通知,各項活動文宣海報設計製作,志工網站資訊建置維護。
3.活動:負責志工隊月例會、志工大會、聯誼、觀摩、專案活動或臨時勤務等活動之策劃、執行。
(二)組務工作:
1.文化資產組:史蹟導覽解說、文化資產巡查、其他文化資產科相關事項等。
2.美術導覽組:預約或定時定點展場導覽解說、展覽廳室輪值、參觀觀眾之秩序維護、展演活動之行政支援及其他藝術展演科相關事項等。
3.演藝廳組:表演活動收票、觀眾服務與引導、前廳服務等。
4.公共藝術組:文化設施科活動支援、本局相關資料建檔、公共藝術作品教育推廣事項等。
5.府中15組:展覽廳室輪值、展場空間巡視、支援館內不定期推廣活動、資料建檔、出版品校對等。
6.435藝文組:展覽廳室輪值、展場空間巡視、參觀觀眾之秩序維護、支援館內不定期推廣活動、資料建檔、出版品校對等。
7.坪林茶博組:預約團體帶隊解說服務、指引遊客參觀動線、維持場舘安全及秩序、協助園區假日活動、專案活動之配合支援, 提供遊客所需之諮詢服務及相關機動調配服務。
8.樹林藝文中心組:樹林藝文中心活動支援、觀眾服務及引導等相關事項。
十、本局如有臨時性專案活動,得由隊長調配各組志工支援,採事先登記制,結束支援後志工仍回歸各組。


 肆、會議與召集
 十一、志工隊每年12月召開1次全體志工大會,隊長為召集人,志工督導人員列席。會中進行年度工作內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1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大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十二、每季由隊長召集,舉行全隊例行性志工會議(簡稱月例會),會中進行一般工作報告或檢討、各組業務聯繫、活動預告等,並得兼辦志工聯誼活動。另各組內部可視需要不定期自行召開組內志工會議。
 十三、隊長和副隊長每季召集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含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當月活動規劃、工作報告與檢討等,該會議決議並於2週內公告於網站上。各組內部幹部會議則由各組組長視情況自行召開。
 十四、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須討論或決議時,得由隊長主動召集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性志工大會。大會須超過二分之一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十五、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志工大會及臨時性志工大會紀錄應於2週內分送本局及所有志工,其他會議紀錄應於2週內送本局備查。

 

 伍、新進志工招募
 十六、每年由本府社會局定期辦理1次聯合召募,本局如有特殊需求得自行辦理召募。
 十七、新進志工須完成6小時之基礎訓練課程,並依所屬組別服務之需要,另行接受6小時以上之特殊訓練課程。
 十八、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須於本局實習服務滿40小時,由本局授以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享有本局所屬志工福利(其餘未盡事項依照「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陸、志工權利與獎勵
 十九、本局正式志工除依規定享有保險權利,可參加年度觀摩見習活動,並得支領服勤誤餐費與車馬費。另享有優先參加本局舉辦之相關藝文活動、研習會議或講座之權利。
 二十、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進出內政部公布之「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可享門票免費優惠(停車等其他費用除外)。
 二十一、志工督導得依需求開設專業培訓課程。凡無人數限制之課程,志工皆可自由參加。
 二十二、志工隊隊長、幹部,及具有特殊貢獻或績優事實之志工,本局於年度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頒獎,獎勵表揚之參考標準為年度考核資料(包含年度服勤時數、 會議與培訓課程之出席率等)。此外,亦推薦資深或績優者參加行政院文化部、衛生福利部、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

 


柒、志工考核與請假規則
 二十三、志工考核規則:
(一)考核內容:
1.年度服勤時數。
2.各項出勤服務狀況,凡出席、遲到、早退、無故不出勤等皆列入紀錄。
3.會議出席狀況,每年出席率須達二分之一。
4.培訓課程出席狀況,每年出席率須達二分之一。
(二)考核方式:
1.各項考核資料由各志工組長確實登記,每2個月由各組組長彙整後送各組督導核章,並交由志工隊登錄、建檔和公布時數。
2.年底由志工隊彙整各項考核紀錄成書面資料,提交本局備查,並作為年度考核和提報獎勵之參考資料。
 二十四、本局志工1年1聘,每年最低服務時數為96小時,志工服勤紀錄採簽到、簽退方式,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本局則不予續聘。
 二十五、志工服勤時數每2個月結算1次並公布周知,上半年未達48小時者,先由各組組長負責聯繫提醒。
 二十六、志工因故不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及培訓等活動,須事先向各組長請假。如不能出席已排定之服勤,應至少於活動前3天向組長請假,並請同組志工代為服勤,或委託組長代為處理。
 二十七、志工因故需連續請假者,請假3個月內應以書面交由隊長處理;請假3個月以上則由志工隊隊長轉交書面資料予本局備查。連續3個月未請假且無故不出席會議及服務者,則解除志工資格。
 二十八、志工如因重大事由(如重病、因公受傷、喪親等)不能執勤者,以書面交由隊長呈報本局備查後,得暫停職務1年。志工暫停職務及離隊事由消失後,可向志工隊長以書面方式申請恢復值勤,恢復執勤者,應重新參加相關訓練,服務年資自恢復值勤當年續算。
 二十九、有關請假及值勤管理之事宜,另由本隊幹部會議訂定施行細則,報呈本局核備後實施。

 捌、志工資格之解除與申訴
 三十、志工除因自行離職外,服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檢、違反倫理守則等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本局聲譽情事,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情節重大並查證 屬實者,由本局代表、隊長、副隊長及各志工幹部組成並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討論及表決,表決須有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成立。
 三十一、志工對本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1次為限。本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30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說明後,由本局議決函復。

 玖、附則
 三十二、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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